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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什么?深圳市侦探取证

代位权是啥


债权人代位权于合同法时代已为我国法律体系接纳,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调整完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简而言之,如果欠钱的人(甲)没能力还钱,而且还不去向欠他钱的相对人(乙)催债,那么在条件允许时,甲的债主(丙)可以代替甲,直接向乙主张债权。


然在实际运作之中,作为非常规债权实现手段,代位权的行权难度不可小视。除极少部分债务人配合外,大多数情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已陷入僵局:经法院执行,未发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债务人通过消极主张甚至隐匿债权来逃避执行。此时,债权人为了自身权益,不得不深挖债务人所持债权的线索来向相对人讨债。就算取得了线索,突然出现的债权人也多还要受到相对人的怀疑与敌视。所以,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时常会面临债务人与相对人共同或不约而同地排斥抵触。


以明津团队近期代理胜诉的赵某与钱某代位权纠纷案件为例,笔者尝试分析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及隐匿债权以及相对人否认欠债的双重夹击中,债权人保卫代位权进而实现债权的相关法律要点,为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