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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调查;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死亡后可以继承遗产吗?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是指特定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选择和变更。在我国扶养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祖孙之间的扶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直接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如果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允许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徐某与于某甲离婚后,双方不构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此项内容的规定,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徐某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认为其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继承权,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被继承人于某甲生前是泰州市姜堰区某职工,年收入十六万多元。其住院、就诊记录证明其生前除颈部右侧挛缩倾斜伴右上肢酸痛外,其余身体状况良好,正常上班具有劳动能力,不需要他人扶养。因此,徐某此项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