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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调查;当强制执行遇到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4-05

1,从债权人角度。




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理所当然的,我们会想办法把配偶拉进来,多一个责任主体,债权就多一分保障。




如果在执行阶段,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进来,实践中存在障碍,毕竟,配偶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分配,怎么析产,怎么分担这份债务,是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的。




所以,对于债权人,还是建议在实体诉讼过程中,就将配偶追加进来。




如果是既成事实,实体诉讼程序中,确实只有一个配偶。那么在执行阶段,如果想追加,就要另行提起析产代位的诉讼。相当于再走一遍诉讼程序。






2,从债务人角度。




债权人的债权,只针对夫妻中的一方,并冻结查封了其名下的财产。




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借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让配偶提出异议,理由就是其中一方名下的收入、财产,是夫妻共同的,不应当进行查封冻结。




当然,债权人,也不会坐以待毙。也还是会启动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诉讼,来确认,债务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证明不了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要转移到第二道防线,要证明执行的财产是夫妻的一方个人财产。另一半配偶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总结。




债务人,相对是被动的,只能见招拆招。




债权人是主动的。需要提前预见到这种趋势,在实体诉讼阶段,就尽量把相关的主体,都追加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