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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查取证;诉讼的时候聊天记录可以被当做证据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4-13

一、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规定附下),故当事人可在诉讼中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出示,以便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以常用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其本身属于即时通信软件,同时聊天记录中又能体现文字、语音、图片、视频、链接、交易记录等若干内容。基于微信具有的丰富功能,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成为部分案件中的主要证据,例如,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证明涉诉事实的重要证据。二、聊天记录的举证需要遵循法定规则笔者见过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几页纸,没有出示原始载体,不仅无法看出聊天双方的身份,聊天内容也不连续,难以证明其想要主张的事实。由此可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也需要遵循法定规则,符合举证的基本要求,否则将是无效举证。仍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当事人该如何举证呢?笔者认为,需要在形式和内容上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要求第一,要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开庭时需要携带载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或其他终端设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到庭,并当场出示手机等终端设备中保留的全部原始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以及参与聊天各方的微信号、头像、微信昵称等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必须完整,如当事人故意删除对己方不利的聊天记录,仅保存对己方有利的,一旦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出示完整聊天记录揭露该行为的,可能因当事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第二,微信聊天记录要截图打印并按时间顺序排列。打印聊天记录是为了方便己方陈述和提交证据,但不用全部都打印,可选择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重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打印。打印时需要注意能显示聊天时间、完整文字、图片要清晰,语音需要转换成文字,涉及转账记录的,需要从账单中调取并单独打印,能从账单中申请转账电子凭证的,则打印电子凭证。对于己方在法庭上重点陈述的聊天内容,还需要标注出来,以便法庭上好查询。第三,要将完整的聊天记录录屏后刻录光盘。由于手机等终端设备无法提交法院存档,就需要将聊天记录录屏后,将录屏文件刻录成光盘提交法院。录屏时也需要注意,语音需要转换为文字、视频要点开播放、图片要打开、录屏速度要适中、在安静环境中录屏,以便后续查看时能看清楚内容。特别是对于原始载体缺失,但此前已经有录屏的情况,更必须提交录屏的光盘。(二)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要求第一,能反映各方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庭上首先需要核实的就是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如何核实呢?就需要结合微信中显示的微信昵称、微信号、聊天内容(如能显示身份信息)来核实。也可以通过使用对方的手机号进行搜索确认是其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如果对方否认是其手机号,则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运营商查询等方式核实手机号持有人。如果上述方式均行不通,还可以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号的实名注册信息。第二,能清晰反映案件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就是为了证明己方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相应的聊天记录就需要能反映这些事实。例如,张三起诉李四偿还借款2万元并出示了2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除了上文提到的原始载体出示方式,实务中还有一种方式,即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在法庭上提交公证书。公证的好处是能避免原始载体丢失或损坏后无出示原始聊天记录的困境。三、回到题主提问回到题主补充的疑问,聊天记录既可以由题主自己举证,也可以由代理律师举证,法律并未对此进行限制。如果聊天记录被掐头去尾,正如上文所言,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方掐头去尾地删除、剪辑、篡改聊天记录,另一方可以出示完整聊天记录予以反驳,否定对方聊天记录的合法性。